医学条件
a.项目医师评估患者的疾病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已经批准的美而赞®适应症的患者。
b.患者需定期亲自到项目医师处复诊,确认符合继续使用的医学条件。
经济条件
a.援助对象应为低收入患者。项目办公室根据患者家庭的收入与支出、当地的消费水平进行综 合性评估,包括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家庭(家庭的医疗支出占家庭可支付能力的比重等于或 超过40%)。针对享受大病医疗保障地区或罕见病用药保障等政策性医保范畴的情况下,应 当地医保部门的要求,此经济条件不适用,需要提供享受大病医疗保障证明 。
b.患者所使用的美而赞®必须是在中国大陆购买,并属于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药品。
其他条件
a.患者或其监护人根据项目医师处方自愿接受美而赞®治疗,自愿申请并签署患者知情同 意书,同时按照项目规定如实提交申请材料者 。
b.本项目援助对象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军官证的大陆患者,知晓并同意遵守 项目相关规定且自愿按照程序申请。或针对美而赞®药品已纳入当地大病医疗保障或罕 见病用药保障地区的患者,前述身份证明要求不适用。申请患者必须是符合当地医保局要求 的参保患者(提供参保证明),知晓并同意遵守项目相关规定且自愿按项目要求申请项目。 (若未成年患者无法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需提交户口簿或户口所在地 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 。
1、项目医师判断患者不适合继续使用美而赞®治疗;
2、患者出现过敏等项目医师判断不再适合用药的不良反应;
3、患者死亡;
4、患者将援助药品出售或转赠他人;
5、患者已不符合本项目下受援助的患者条件;
6、项目方终止本项目;
7、患者或其监护人要求停止继续使用美而赞®;
8、患者未能按要求请项目医师评估病情;
9、患者拒绝根据项目方案与规程接受医学条件审查;
10、患者提供不实、虚假的医学或经济证明;
11、已过本项目结束时间且不再开展其他的衔接援助项目;